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女子请求男方配合婚礼后分手,要求退还部分彩礼

2026-10-20 3639

2026年10月20日,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婚约财产纠纷案件作出二审判决,驳回男方杨某的上诉,维持一审判决:女方姚某需返还彩礼及改口费共12万元,并归还金手镯、金戒指、金锁、金手链和一对金耳环。杨某曾索赔18.8万元彩礼和2万元改口费,以及所有金饰,二审判决中双方之间的差额为8.8万元。

法院判决理由为,虽然未进行结婚登记,但双方已实际共同生活并按照民间习俗举办了婚宴,表明双方已履行了部分婚约义务。彩礼部分用于共同生活、婚礼筹备及蜜月旅行,女方承担了不少居住成本及婚礼准备工作,因此婚宴的实际价值为8.8万元。

事情起因于2023年10月,两人确认恋爱关系并开始同居。杨某及其父亲支付了18.8万元彩礼、2万元改口费,并购置了多件金饰。2024年,他们在女方福建老家举办了婚宴,但此时两人已因感情问题而谈崩。

男方提交的聊天记录显示,姚某在2024年9月22日表示,由于感情无法继续,恳请杨某出席婚宴,称这将是对母亲的帮忙,并承诺婚礼后将不再打扰他。双方对此发生争议。男方主张婚宴是女方单方面决定,他仅做配合,而女方则认为这是气话,强调双方曾对场地和礼服进行商讨,婚礼当天是男方父母拒绝出席,对感情造成了最后的破裂。

一审法院不予采信“配合演戏”的说法,判令女方返还12万元及部分金饰。杨某和父亲上诉,要求全额返还彩礼并追讨更多金饰及改口费,但广州中院维持了原判。法院还处理了几项小额财物的归属问题,如价值8491元的铂金戒指被判定为生日赠礼不予退还。男方在送给女方的金向日葵手串也未被认定为彩礼,且证据不足只认定了一个金手镯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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